修章:校友會幹事會建議修改的會章如下:
浸信會呂明才中學校友會
會章
【總章】
(一) 名稱: 【浸信會呂明才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Baptist Lui Ming Choi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二) 會址: 新界沙田瀝源,源禾道11號
第一章【大綱】
(一) 宗旨: 本會為浸信會呂明才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唯一代表。其成立
旨在為校友謀取福利,促進校友對母校之愛護及支持,並籌辦各類
文娛康樂活動,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
(二) 組織:本會為一獨立註冊的非牟利社團,其組織如下:
1. 名譽顧問:由母校在任校監及校長擔任。
2. 顧問:由母校校友小組成員擔任。
3. 幹事會:本會設幹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幹事經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以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日期為起結。
(三)會員資格:
1. 凡曾就讀母校之校友,繳交入會費而幹事會不反對加入者。
2. 凡曾就職或現任的校長、老師、職工或對母校有貢獻的人,經幹事會邀請便可成為名譽會員。
(四) 會費: 本會只徵收入會費一次,經常費用由會員自動捐助。捐得款項,除
經常費用外,並用於捐助學校,舉辦校友活動及贊助母校獎、助學
金等。如有虧損則由當年全體幹事平均分擔。
(五) 法定語文: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選舉】
(一) 幹事會選舉於每三年十至十二月內舉行,選舉辦法如下:
1. 由現屆幹事會選出會員三人,出任選舉委員會成員,組織及監察選舉事宜。
2. 選舉委員會於校友會網頁上,透過校友通訊通知會員,邀請主動或接受提名為幹事的候選人。
3. 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為當屆幹事候選人。
4. 候選幹事須由兩位會員提名及其本人同意,並於週年會員大會公選通過。
5. 由獲選幹事互選主席及各職位。
6. 如有任何幹事職位出缺時,可由幹事會商議補選。
(二) 幹事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職權】
(一)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以幹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 幹事會:執行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三)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領導幹事會推行會務之正常發展,並以本會代表身份出任母校諮議會委員。
(四) 副主席: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五) 財政: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幹事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六) 文書: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更新會員資料。
(七) 總務: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編輯校友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
(八) 特邀幹事:若有需要,幹事會可委任不超逾三名特邀幹事。
(九) 罷免權:若幹事作出任何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的行為,或未履行其基本職務,經幹事會所有成員一致通過,則可罷免該幹事。
第四章【會議之召開及議程之通過】
(一)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新學年十月至十二月內召開,依照幹事會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幹事會須不少於一個月前,透過本會網頁通知全體會員,有關大會地點、時間、日期及開會目的。
(二)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1. 公選通過當屆幹事(如適用)
2. 報告週年會務。
3. 通過財政報告。
(三) 特別會員大會:幹事會或在其接獲不少於會員四十人書面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須於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列明有關討論事項及開會日期、時間、地點。
(四) 所有會員大會不設法定出席會員人數。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五) 幹事會:每年最少兩次例會,以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每屆第一次會議須於選舉後三個月內舉行,互選職位及擬訂全年工作計劃與財政預算。每屆幹事會只能動用少於該年現存結餘七成的金額。在週年會員大會報告一年之會務進展。有半數以上幹事提出可召開臨時會議。主席須一星期前通知全體幹事出席。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二份之一或以上。如未達上述人數,會議須重新召開。
(六)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會員有選舉、被選、罷免、參與本會活動、工作及可以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建議。在知會幹事會主席後,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二) 會員的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服從大會決議及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行為上損害本會及母校聲譽。
(三) 會員的責任:除幹事外,本會會員無須負責本會債務之償還。
第六章【修章、解散】
(一) 修改會章: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呈奉警務署社團註冊批准,得以增刪修改。
(二) 解散:本會若需解散,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獲超過一半之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表示同意,方為有效,同意方式可在合法之大會內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示,亦可授權或書面表示。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母校法團校董會,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第七章 [校友校董選舉]
校友校董選舉須按照校友校董選舉細則辦理。
《校友校董選舉細則》
(一) 候選人資格
1. 母校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母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校友校董”)候選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母校的在職教員;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或
(iii) 他/她已連任校友校董三屆。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二)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三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母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其校友校董。
(三)提名進程
1.選舉主任
本會幹事會須委任一名或多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 提名
(i) 選舉主任可透過校友會網頁/電郵通知本會所有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通知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通知中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第(一)段) 和職責。每名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會員。
(ii)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4. 候選人資料
(i))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ii)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會員另行透過校友會網頁/電郵通知,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通知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會員介紹自己及解答會員提出的問題。
(四)投票人資格
所有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五)選舉進程
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3. 點票
(i)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所有會員及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ii)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b) 選票填寫不當;或
(c)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iii)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iv)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佈結果
(i)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會員選舉的結果。
(ii)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iii)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iv)本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會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v)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幹事會作最終的決定。
(六)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母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校友校董 ,以便母校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七)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本會須向母校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該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八)注意事項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會員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
第30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九)本附件之修改
如有需要,本附件可由本會幹事會通過議決案修改。
各會員請詳閱以上修改後的會章, 並經1/11/08 會員大會中投票是否通過修章 |